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卫健局(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1〕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及时合同确认签署。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及时登录省药械采购平台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电子签章,医疗机构要及时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己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二、加强稳妥衔接,做好临床保障工作。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要平稳过渡,做好患者沟通、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并根据临床需求对本医疗机构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三、及时调整系统,确保医保支付到位。市医保中心、医
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院HIS系统信息调整工作,确保5月17日起中选药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合理制定计划,确保正常供应。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产品正常供应和使用。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上传中选产品库存量。
五、市医保中心加强在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进行监测,医疗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进行汇总后协调解决。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