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药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兵团(简称“兵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采工作,推动集采项目协同推进,切实减轻兵地医药机构工作量,现就做好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残缺规格及“2+N”省际联盟第二、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参与报量的兵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部分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项目及品种范围: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45个药品、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残缺规格和“2+N”省际联盟第二、第三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详见附件)。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集采的医药机构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45个药品采购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3月25日起开始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残缺规格采购周期与国家第五批集采药品时间一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3月25日起开始执行,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新疆、兵团“2+N”省际联盟第二、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采购期为1年,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3月25日起开始执行。
(二)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预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本次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使用量比例不得低于增量的70%,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落实采购结果。请相关生产、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于3月13日前组织完成中选药品在采购平台挂网、配送关系确定、约定采购量导入、“三方采购协议”签订等工作;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和约定采购量明确采购预算,3月20日前按规定将预付周转金拨付到位;3月24日前配送企业要将中选产品配送入院。
(二)严格协议管理。参与集中采购各方应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各医药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在确保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同时,为保障临床多元化用药需求,可采购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兵团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价格适宜的相关药品,并需做好中选药品的药款结算工作,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确保药品采购配送,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按规定及时返还预付周转金。
(三)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线上填报监测信息,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管。强化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的监测力度,将监测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中选产品执行进度低、回款不及时的医药机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措施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要相应扣减其结余留用资金及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加强对本地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力度,对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开展信用评级,自治区、兵团将归集各地报送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主体信息。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组织落实好各项落地实施和日常监测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现并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