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改革,及时掌握我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执行情况,强化中选产品的采购和使用监测力度,自治区决定建立和完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机制,每月对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在线上组织填报供应和配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供应自治区范围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企业(包括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组织),各地区配送企业。
二、监测方式
采取线上填报方式,各相关企业登陆新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平台的交易监管系统进行报送,(网址:http://202.100.182.111:8090/),生产企业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生产企业》(附件1),配送企业操作步骤详见《操作手册-配送企业》(附件2)。
三、报送时限和流程
(一)中选生产企业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中选药品供应情况,供自治区联合采购和使用办公室分析评估参考。
(二)各地配送企业于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统筹地区中选药品的配送情况,由地(州、市)级医疗保障局审核,供统筹地区联合采购和使用办公室分析评估参考。
7月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四、其他要求
建立对生产企业、配送企业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调度是集采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及时发现执行中的供应及配送问题,引导并化解供需不平衡问题,请相关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信息报送。请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认真汇总审核。报送情况将与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挂钩,报送延误或不报送将记录一次失信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1.操作手册-生产企业
2.操作手册-配送企业
联系人:于雅君 联系电话:0991-8805076
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联合采购和使用办公室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代章)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