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广福建省三明市经验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医改发〔2021〕2号),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和结算工作,拓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渠道,推动医疗机构降低成本,医保基金节约支出,参保群众降低负担,撬动医疗服务价格合理增长,经研究加入“三明采购联盟”,建设“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伦贝尔专区”,平台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和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呼伦贝尔市域内各级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范围
“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伦贝尔专区”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由具有呼伦贝尔市域内配送资质的企业配送,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结算。国家、省际联盟集中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院内制剂等有特别规定的药品以及低于平台采购价格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按原渠道采购。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程序
(一)申报采购计划。为满足临床需求,方便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组织货源,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各采购批次启动前,按采购批次要求申报采购周期的约定采购总量。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在规定时间内将采购周期报量、采购计划信息通过采购平台报送至所在旗市区药采经办部门,各旗市区药采经办部门要及时开展审核,汇总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审核后通过采购平台传送至配送企业。根据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在“三明采购联盟(全国)呼伦贝尔专区”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生产企业签订采购供应三方协议。
(二)企业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接到采购订单后,应在24小时内将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至各旗市区主城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48小时内配送至主城区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及时在采购平台上填报药品和医用耗材发货信息。随货同行单要注明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和医用耗材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厂家、有效期等信息,随货同行单一式两份,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各执一份。执行“一厂一区两配送”药品耗材供应保障机制,即:一家生产企业(或全国总代理)最多确定2家具有呼伦贝尔市配送资格的配送企业配送保障该生产企业所有中选产品。开展配送前需向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提交配送承诺书。配送的产品价格全国联动,同产品在其他地区降价,应于30日内在呼伦贝尔专区同步调价。
(三)医疗机构验收入库。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验收药品和医用耗材,确认合格后入库,同时对随货同行单进行签章双方留存,并于24小时内在采购平台上确认药品和医用耗材到货信息。
(四)账单生成和确认。配送企业根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到货数量等信息生成账单,提交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核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核对无误后上传采购平台。
(五)突发情况采购。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采购突发情况所需急救药品和医用耗材,同时报属地药采经办部门备案。
四、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
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货款实行医保与企业直接结算。各相关医疗机构按月与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结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计划填报、入库验收、配送情况统计汇总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认真落实,要加强沟通协调、提高运行效率,确保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和统一结算工作落实到位,坚决杜绝出现药品和医用耗材违规采购和违反“零加成”政策。
(三)注重时效。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配合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平台建设工作。全市药采经办部门要及时组织申报和审核采购计划,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及时、足量配送,不得影响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如因申报、审核或传送不及时影响临床需求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要严格执行“县乡村一体化捆绑配送”规定,及时根据采购计划组织货源,不得拖延影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需求。坚决杜绝因偏远、交通不便等因素影响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时效问题。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正常诊疗需求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医保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取消其配送资格。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470-8115877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