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要求,根据《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是今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各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试点扩围工作,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等政策要求,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把握,切实让改革成果惠及群众。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于12月27日起,按照约定采购量进行网上集中采购,采购周期为2年。对于中选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三、完成系统改造
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网上采购目录》(见附件),对医保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对医院药品目录进行梳理,按时导入中选药品采购价格,及时调整医院信息系统,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中选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在我市全面实施,不出偏差。
四、加强购销合同管理
为方便医疗机构,减轻中选企业负担,由采购联合体牵头医院统一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联合体其他成员对牵头医院进行授权委托。联合体牵头医院要提前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对接工作。
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交易系统内设置“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模块,专门用于中选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定期进入平台,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做好分析和预警等工作。
六、做好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医疗机构医师、药师等医务人员要对使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可能出现的用药调整情况及时向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附件: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供应清单网上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