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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医保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军区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安徽省联盟地区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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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安徽省医保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省军区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6日 所属项目: 2019年安徽省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项目,2018...

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驻皖部队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军区保障局

2019年12月23日

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药品价格。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联盟地区(安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的25个中选品种及中选价格(以下简称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为《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公布的计算基数和规则确定的采购量。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2年。

三、主要任务

(一)完成约定采购量。省医保局根据各地和省属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将经国家联采办确认的首年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到各地、各级医疗机构,其中基层医疗机构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分解确认。组织、指导、监督各级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的采购任务。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未中选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完善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一品两规、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医疗机构医务管理为临床使用的责任部门。对于中选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制定用药指南,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测,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采购协议签订后20日内,向医疗机构预付当年约定采购金额的30%,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药品采购交货验收及发票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开展对药品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储存、运输、使用中选药品的监督检查以及中选药品全品种覆盖抽检,提高抽检频次。加强不良反应监测,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鼓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通过质量保证协议规范配送行为。鼓励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省药监局、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时进行价格联动,相应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购价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省医保局负责)

(六)完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的基础上,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对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不及时付款等行为进行惩戒,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不调减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对于规范使用中选药品的按病种付费病种的定额支付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出现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监测监控措施。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设置试点扩围专门采购模块,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平台采购、配送、入库的全部流程,严禁网下采购。完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统计分析功能,强化监测监控措施,监测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做好分析、预警等工作。(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试点扩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统筹推进试点扩围工作,研究解决扩围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各地做好试点扩围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试点扩围落地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各自的职责,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准时启动、顺利推进、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做好临床使用药品的解释引导。

(四)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判风险隐患,制定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我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必方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金维加  省医保局局长

陶仪声  省卫生健康委主任

吴丽华  省药监局局长

成  员: 王灯明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胡锡萍  省财政厅副厅长

黄  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

乔兴力  省商务厅副厅长

闵义山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贾国文  省军区保障局副局长

袁之应 省医保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医保局,负责工作小组日常工作,袁之应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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