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精神,按照《吉林省医疗机构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吉药采发〔2015〕1号)的要求,做好我省医疗机构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布挂网目录
按照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工作安排,经公示和质疑程序,现将我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审核通过的企业和产品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应根据公布的直接挂网目录,在目录内开展直接挂网议价谈判和网上采购工作,不得用非挂网药品替代挂网药品。
二、医疗机构议价谈判
医疗机构是本次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议价谈判工作的主体,各挂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完成挂网药品的议价谈判工作。医疗机构应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可以由多家医疗机构组成较大医联体,或按照“县乡村一体化”的要求,由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组成县级医联体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议价谈判、联合采购工作。鼓励中、省直医疗机构以医联体等方式开展联合采购。
妇儿专科及急(抢)救直接挂网药品议价谈判和网上操作的培训工作将于近期举行,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关注省药械采购服务中心平台通知公告。
三、谈判结果执行
医疗机构和挂网企业议定的采购价格,应由医疗机构录入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药品交易系统,录入后方可按照最新议定的价格开展网上采购。暂未开展议价谈判的药品,相关医疗机构按《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的中标价格进行网上采购。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切实保障挂网药品的充足供应,满足医疗机构的临床需求。
四、价格调整
在议价谈判结果正式执行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直接挂网药品的订单入库的,应按照原中标价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未完成订单入库的可以按照最新的议定价格下达新订单进行交易入库。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调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配送
挂网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各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应积极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及时充足做好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的供应、配送等工作,二者共同承担药品配送不到位的责任。医疗机构应按时完成药品检验入库,对不配送、配送不及时的企业及时向我中心进行反馈。
六、相关责任
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禁止网下采购。如违反规定进行网下采购,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配送政策。挂网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等情况,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约谈药品生产企业并进行整改,经约谈整改后仍出现上述现象的,暂停挂网资格。配送企业不得违反规定进行线下配送,如发现配送企业积极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网下配送药品的,一经核实,取消配送资格。
附件:吉林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目录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