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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妇儿专科及急(抢)救直接挂网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6年吉林省医疗机构妇儿专科

发布时间: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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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妇儿专科及急(抢)救直接挂网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的通知
信息来源: 吉林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8日 所属项目: 2016年吉林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

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吉林省医疗机构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省各级医疗机构正积极开展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的议价谈判。为推进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的网上采购配送工作,现将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建立配送关系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吉林省妇儿专科及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目录》中的药品适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二、时间要求。
直接挂网目录中的企业应于2016年9月8日-9月22日,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建立药品配送关系。
三、配送原则。
挂网药品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注册。在我省设置的72个配送区域中,每个区域至少建立一个配送关系,即每个挂网药品在每个配送区域至少选择一家配送企业配送,亦可选择多家配送企业配送。
非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仍执行原药品配送政策。
四、配送关系建立。
直接挂网目录中的企业可以登录“药品交易系统”,通过“建立配送关系”功能,选择“挂网采购目录”,并对挂网采购药品按照不同的配送区域,逐个选择配送企业。
直接挂网目录中的药品,如同时属于《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目录》,则已建立的原药品配送关系同样适用于挂网药品。其中,不属于《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目录》的药品,需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新的配送关系。如相关药品未通过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则各医疗机构无法采购相应药品。
五、配送关系变更。
适用原药品配送关系的挂网目录药品,挂网生产企业可以变更原配送关系,经原配送企业同意可解除原配送关系;同时,经新的配送企业同意,可以增加新的配送关系。未建立配送关系的挂网目录药品,应按区域增加新的配送关系。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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