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医保办〔2024〕52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中选(经营)企业:
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YPLH-YD2024-1)要求和工作安排,我省定于2024年10月11日零时正式执行二、三、四、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选药品增补挂网和价格梳理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期将开展《二、三、四、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中选供应清单》(见附件)相关药品的增补挂网工作。未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请各相关药品中选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通知公告及时响应,按时配合完成相关操作;已在我省挂网的相关品种,执行之日起,直接按中选价格完成调整。
二、机构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医疗机构)。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正式执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药品的中选企业要及时响应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通知公告,按照要求审慎填报配送关系,采购周期内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平台完成相关操作后,视同已建立配送关系。接续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将启动配送关系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五、签订采购协议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有关中选企业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查询中选药品的年度协议采购量。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10月11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与药品中选企业(或委托的配送企业)完成《辽宁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的签订工作,明确采购数量。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各有关医疗机构需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不少于首年协议采购量。鉴于本批次接续品种执行时间不足15个月,建议一次性签订采购协议,不足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按照月数进行折算。若医疗机构无特殊原因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按照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进行处理。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在10月11日前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预付金的测算与划拨。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机构。
六、确保药品供应
中选企业应按采购协议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采购周期内因中选产品供应不足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可依据有关规定扣减协议采购量,同时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中选企业承担。采购周期内,相关医药企业应按中选价格供应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七、规范采购行为
医疗机构应合理优先使用集采中选品种,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一是落实医疗管理主体责任,保障中选产品临床使用。二是将年度约定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方式影响患者合理用药。三是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应继续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八、做好日常监管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积极跟进接续中选药品进院情况,10月底前要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充分利用集中带量采购数据监测分析功能,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的数据监测,重点监测指标包括医疗机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度、非中选产品、可替代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确保采购和供应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主动与医疗机构沟通,畅通反馈渠道,遇到供应出现的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对于无法解决的要及早反馈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