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省属医疗机构:
按照全省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工作部署,近期我省参加了由河南省牵头开展的十三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河南十三省联盟”),该批次包含国家集采第二、三、四、五批的部分药品。为做好河南十三省联盟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琼军队医疗机构和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采购品种
河南十三省联盟中选品种57种,其中包含国家集采第二批11种、第三批24种、第四批10种、第五批12种中选药品,(中选结果及供应清单见附件1)。品种序号36的克拉霉素口服常释剂型流标,无中选企业。
三、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河南十三省联盟药品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相关批次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通知。本次采购周期由于续签采购协议不足一年,则与上一采购协议合并为一个协议执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执行周期截止后,接续批次未执行前,企业应继续供应中选药品。执行采购期间如遇国家和我省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首年约定采购量河南十三省联盟接续执行的57个通用名药品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的采购周期为13个月超15天,按14个月计算,约定采购量一次签订(约定采购量=前期报量/12×14)。
四、主要任务
(一)确定采购任务,签订三方协议。 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签订《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购销三方协议》(以下筒称“三方协议”),协议一年一签订,各方应按照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要求,自2024年12月15日24时前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并正式执行协议。签订前,各医疗机构在11月15日后采购的药品纳入已完成任务量计算。全部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配送企业,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确定,不得随意向医疗机构发起三方协议,因重复发起三方协议影响中选结果落地的,对生产企业和相关配送企业采取约谈、函询和信用评价惩戒。
(二)落实挂网政策,确定支付标准。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其同通用名原研药、创新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以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直接挂网;其同通用名未过评药品,以低于其同通用名原研药、创新药、参比制剂、过评药品在海南最低挂网价格,且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直接挂网。
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支付标准;集采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我省集采政策实施。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规范采购行为,确保完成用量。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和对患者引导,无论是否报量,均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完成协议采购量,避免出现非理性“一刀切”停用未中选药品现象。对报量明显减少,非中选药品(不含已完成中选药品阶段任务量后,采购使用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其他过评药品)采购量大于中选药品采购量,以及集采周期结束后存在退货规避考核等异常行为的医疗机构,各市县医保部门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参照各医疗机构报量明细,结合大数据分析,开展中选药品报量、退货规避考核、非中选药品和替代药品采购问题专项倒查行动,将问题医疗机构纳入年度重点监测对象,适时将问题线索推送给相关部门,加大检查和考核力度。
(四)保障质量供应,完善激励约束。生产企业是中选产品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应自主选择配送企业(重点关注基层医疗机构配送),履行供货承诺,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对不按协议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采取相应约谈、惩戒和替换等措施,并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对失信企业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医保〔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上述药品均纳入我省集中采购药品结余留用奖励范围。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