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公共资源药采函〔2024〕413号
各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企业:
按照《关于国家组织集采协议期满接续采购药品调整中选结果的函》(豫医保价采函〔2024〕111号)要求,现将我省相关药品中选价格调整如下:
一、部分药品企业按照价格整改要求同意降价,在我省同步调整药品中选价。详见附件1。
二、部分企业未调整至最低价3倍以内,转为备选,标“黄标”,并在医疗机构采购时增加弹窗提醒。详见附件2。
三、部分企业未按时提交调价函,给予暂停挂网处理。详见附件3。
相关药品价格处置结果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