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要求,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附件1)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分解任务,实行分级管理
淮北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首年约定采购量已由省医保局统一分解下发(附件2),各公立医疗机构可登陆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明确本单位需完成相关中选药品的保量数量,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全市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按规定参加试点扩围工作,严格执行试点扩围集中采购结果。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试
点扩围有关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由市医保局监督实施,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医保局监督实施。
二、落实支付政策,确保按时回款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在采购合同签订后20日内,从医保基金中按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在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疗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药品采购交货验收及发票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三、明确支付标准,建立协同机制
医保支付政策按省医保局统一制定的标准实施。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附件3)。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及时进行价格联动,相应调整支付标准。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做出说明,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具体办法按省医保局制定标准执行;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购价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四、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先使用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在制定2020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额度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医疗机构,不因中选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总额预算额度;对于规范使用中选药品的按病种付费的定额支付标准原则上维持不变。
五、加强宣传培训,合理引导预期
各县、区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积极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患者关切,稳妥处置社会舆情。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做好临床使用药品的解释引导。
附件:
1. 《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
2. 淮北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分解表
3. 联盟地区(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医保支付标准
附件1.pdf
附件2~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