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医保函〔2024〕5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按照《十三省(区、兵团)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4-1)》要求和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河南等十三省联盟接续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1.中选药品:十三省(区、兵团)国采二三四五批药品期满接续联盟采购中选药品(见附件1)。
2.备选药品:本次接续集采未中选的原国采中选药品,如企业报价不高于该药品原国采中选价,且不高于本品种本次最低有效申报价1.8倍的药品为备选药品(见附件2)。备选药品不纳入非中选药品监测。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2024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以上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使用本次集采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高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20%(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
三、集采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和备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四、落实带量采购政策措施
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统筹区医疗机构集采执行情况的监测通报,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医保“两定”协议管理。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供应保障、货款结算及质量管理等工作,确保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序推进、落地见效。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