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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辽宁省鞍山市2013年公立医院管理局市属公立医院第二次药品采购文件

所属项目:2013年辽宁省鞍山市公立医院药

发布时间: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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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2013年公立医院管理局市属公立医院第二次药品采购文件
信息来源: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所属项目: 2013年辽宁省鞍山市公立医院院标

鞍山市立山区六家公立医院第一次药品招标统一采购供应链管理改革试点运行以来,运行平稳、良好。现决定在第一次招标的基础上,进行第二次招标。根据《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鞍政办发【2012】83号)的相关规定,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委托,对“市属公立医院第二次药品采购”(采购项目编号:AGJCG2013G038)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结束后,除明确规定的药品和特殊情况下需临时小批量备案采购的药品外,作为采购主体的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将不再采购中标目录外药品。现特邀请具备鞍山市配送资质的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参与竞争。
一、药品品规选择的原则
(1)突出以成本分摊服务费为核心的竞争性原则;
(2)重点考虑价格优势的公益性原则;
(3)保证临床用药合理、用药安全的优质性原则;
(4)以药品历史销量、配送企业覆盖率为依据,保证项目稳步开展的连续性原则。
二、采购内容

包  号 采购项目 药品目录 要求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
第一包 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 附表1 不得低于  1.5%
第二包 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原料进口药品 附表2 不得低于  2.5%
第三包 基本药物 附表3 不得低于  4%
第四包 国产独家抗生素注射剂 附表4 不得低于  10%
第五包 国产独家西药注射剂
(不含国产独家抗生素注射剂)
附表5 不得低于  6%
第六包 国产独家口服药、外用药、中药注射剂品种 附表6 不得低于  5%
第七包 国产非独家1 附表7 不得低于  2%
第八包 国产非独家2 附表8 不得低于  4%
第九包 国产非独家3 附表9 不得低于  6%
第十包 国产非独家4
(部分重点关注的抗生素、抗肿瘤、
生物制剂、免疫制剂药品)
附表10 不得低于  10%
注1:申报的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上限为30%。
注2:申报的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低于设定下限时视为无效申报。
二、采购主体
本次统一采购实施的医院为:鞍山市17家市属公立医院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以下简称采购医院),名单如下:
鞍山市中心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鞍山市双山医院、鞍山市第四医院、鞍山市长大医院、鞍山市曙光医院、鞍山市第三医院、鞍山市汤岗子医院、鞍山市妇儿医院、鞍山市中医院、鞍山市千山医院、鞍山市第二医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鞍山市精神康复医院、鞍山市传染病院、鞍山市灵山医院、鞍山市康宁医院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总医院。
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6)在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中,具备鞍山市配送资质的药品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
注:要求生产进口、进口分包装、原料进口药品的生产企业至少指定一家在鞍山市注册的配送企业参与申报;
(7)必须认同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供应链管理项目,遵守供应链管理项目、招标文件中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
四、运行时间
2013年8月1日,以《三方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为准。
五、采购目录
参见《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招标文件附件11)。
注1:目录中的药品为《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药品或已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采购处组织的药品备案采购确认中对鞍山地区进行备案确认的药品。
注2:目录中的《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重点监控品种、省标备案品种,在中标后将继续执行辽宁省对重点监控品种以及备案品种的相关规定。
注3:甘露醇、乳酸钠林格、甲硝唑、碳酸氢钠、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复方氯化钠、灭菌注射用水(50ml及以上规格)等大输液及腹膜透析液不纳入本次招标范围。
六、药品目录的构成
本次候选的《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临床药品需求目录》基于以下原则构成:
(1)以采购医院上报的用药目录为基础,去除第一次招标中标的药品;
(2)第一次招标流标的药品增加至需求目录中;
(3)第一次招标中标目录中分摊服务费比率为零的药品增加至需求目录中;
(4)第一次招标中标目录中经配送企业申述不能配送的药品增加至需求目录中;
(5)由各医院提出的第一次招标中标结果与临床实际用药剂型规格不符或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提出申述(反馈)经专家审议通过的药品,增加至需求目录中(适用于妇儿、老年用药、按体重给药、重症患者、不同病种的,需要增加规格)。
七、采购周期
暂定为一年,以《三方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为准。
八、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制作标前说明会时间和地点
2013年6月14日14:30(北京时间), 鞍山市第四医院会议室(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十一区附近),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
九、报送资质材料时间、内容、地点及领取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申报密码方式
1、报送资质材料时间:
2013年6月14日上午8:30—6月28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法定假日除外)。
2、资质材料内容:见第二章资质材料一、对鞍山市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结算中心报送资质材料的组成。
3、资质材料报送单位:鞍山市公立医院集中采购结算中心207房间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玉田街23乙号
联 系 人:李睿  张守华
联系电话:0412-6456013   0412-6456023
4、递送申报资质材料的同时可凭领取密码委托函(格式见招标文件附件9)领取网站登录名及密码,进行分摊服务费比率申报。逾期未领取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资格。
注:无配送资质的生产企业可凭与配送企业签署的《鞍山市市属公立医院药品第二次采购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全国总代或一级代理商协议》原件、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领取人身份证原件、《领取密码委托函》原件领取申报密码,直接进行分摊服务费比率申报。该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同时对同一药品进行申报时,以生产企业申报的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为准。
十、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截止时间
申报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截止时间:2013年7月8日上午9:00(北京时间)
申报网址:http://asypcg.zhonglianyiyao.com/。
注1、同一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的全部生产企业都集中在同一配送企业申报该药品品规时,则此品规将做废标处理。(本条规则不适用于独家药品)
十一、招标公告发布
本招标公告在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网、鞍山市卫生局网发布。四个网站如存在内容不一致,以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为准。
十二、领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登陆鞍山市政府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网、鞍山市卫生局网下载招标文件。
十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3年7月8日09:30 (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13年7月8日0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5房间
十四、投标文件及资质材料的送达和开标地点
投标文件及资质材料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及资质材料恕不接受。
递交投标文件、资质材料及开标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25房间。
评审专家将对投标人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将视为无效申报,取消其投标资格。
十五、中标结果公示时间
2013年7月12日-7月15日,中标结果在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网、鞍山市卫生局网发布。四个网站如存在内容不一致,以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为准。
十六、对第一次招标中标结果的补充说明
第一次招标中标结果中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大于零的药品将视为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直接进入全市范围的推广采购;第一次招标中标结果中成本分摊服务费比率为零的药品,继续在立山区采购医院进行采购,相关品种需要参加第二次招标,中标后将在铁东区、铁西区采购医院进行采购,第二次招标中标结果不纳入立山区采购医院的采购范围。
十七、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公立医院管理局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科技路4-1
联 系 人:李睿  张守华
联系电话:0412-6456013
         0412-6456023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鞍山市铁西区财政局西侧,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联系电话:0412-5215886  5219886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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