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增补药品实施方案》及仲裁结果,经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对部分已上网药品的挂网限价进行了调整(见附件一),其零售价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7】263号文公布价执行。部分生产企业对调整限价的部分药品未予确认,按照有关规则,取消其上网销售,各医疗机构不得再采购这部分药品(见附件二)。
本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一:调整挂网限价药品目录
附件二:停止采购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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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