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包头市第四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
项目编号: | 包采磋〔2020〕5187号 |
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 HY2020CG59-B |
采购目录: | 货物类\医药品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评标方式: | 纸质评标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 2.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能力履行招标内容要求,并能够承担本招标项目实施任务; 3.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 4.药品经销商须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经销商须提供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 5.供应商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有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 6.中药配方颗粒投标人及投标产品应符合国家药监局、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有关规定;并提供投标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证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惩戒、无行政处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9. 供应商必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btzfcg.gov.cn)“采购动态”或“投标人管理-申报注册”中填写“包头市政府采购投标人准入申请登记表”注册审核成功;状态为“有效”。注: 1、2019年12月1日以后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供《药品GMP证书》 2、2019年12月1日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供《药品GSP证书》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1)授权委托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4)药品经销商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和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证明;(6)投标报名表(格式见附件)。注:1、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资料不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 2、2019年12月1日以后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供《药品GMP证书》。 3、2019年12月1日以后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不提供《药品GSP证书》。 |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 中药配方颗粒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 2020年12月18日 10:30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 2020年12月25日 10:30 |
工作时间 | 上午09:00~11:00 下午14:00~17:00 |
获取文件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67号,传媒大厦B座2107室 |
采购文件售价(元): 包号 | 采购文件售价(元) | 投标保证金(元) | A | 0.00 | 0.00 | |
答疑会时间: | |
答疑地址: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0年12月29日 10:00 |
文件递交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开标时间: | 2020年12月29日 10:00 |
开标地址: |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政务大厅三楼开标室 |
采购人名称: | 包头市第四医院 |
采购人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敖根道 |
采购人联系人: | 高慧灵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0472-3103718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传媒大厦B座21层2107室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 154025619115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行包头市传媒大厦支行 |
行政主管部门: |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项目负责人: | 苏婧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472-2773223 |
采购文件: | 四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二次采购招标公告.doc |
项目预算合计: |
采购内容为: 采购条目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采购明细清单 | 15237281 | 货物 | 1 | 1.0 | 中药配方颗粒采购 |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包头市第四医院、内蒙古和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