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要求,我局已组织完成第二批46个内蒙古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稿)拟定工作。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若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反馈自治区药监局,并附相关说明及实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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