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备案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备案采购管理办法》(内药采办字〔2012〕35号)的要求,自治区药采中心受理了各盟市上报的药品备案采购申请,并对上报资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后,于4月8日对初审结果进行了公示,其中有部分专利药品需进一步认定,涉及专利药品的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权属本备案企业不提供)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对于材料不全的企业,请务必于2013年4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补充完整后,递交至内蒙古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受理接待室,以便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进一步认定,逾期未提交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20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