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关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过渡期内,经盟市人民政府申请,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以盟市为配送区域,按区域配送”的规定,选择区域配送的盟市已完成配送企业的公开遴选工作;未选择区域配送的盟市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该盟市配送企业。现将各地遴选的区域配送企业和配送区域予以公布,供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配送协议,开展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区域配送企业和配送区域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