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为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生产企业申请直接配送的,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要求,在一个配送区域尚未达到配送限额的可进行直接配送,请相关企业被授权人务必于7月15日前凭“配送承诺函”和“密码领取函”办理相关手续,开展配送工作;对于配送企业申请增加配送区域、经拟申请配送区域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药招办)审核,审核合格后可以进行配送。对前期整改,现符合配送要求,已申请参与我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统一由自治区药监局审核后,给予配送资格。
请相关企业务必于7月15日前按照《关于审核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开展配送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