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86号)的规定,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的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临时零售价超过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其最高限价相应下调,零售价执行公布的新零售价(附件)。 二、挂网临时零售价未超过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仍按原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国家八部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属于《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86号)文件品种,但未列出的剂型规格,待下一步按省物价有关文件处理后,另行发文。 五、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将本通知下发所属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六、本文件从2007年4月23日执行。 附件:需调整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信息公示区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