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上网医疗机构: 按国家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发改价格[2006]912号)的规定:“县和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以及省物价局的紧急通知:“暂不执行川价发[2006]115号文已公布的2006年第一批企业上网药品临时零售价,待省物价局按新的作价方法重新核定零售价后,再公布执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上网采购新增药品目录(2006-1)”的通知》(川药招办[2006]10号)文件中公布的“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上网采购新增药品目录(2006-1)”6月1日暂不执行,执行日期另行通知。 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