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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6年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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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17日 所属项目:     

各市州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努力和在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配合下,我省在总结过去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做了大量工作,使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工作不断推进,取得新的成绩。国家有关部委将我省药品挂网限竞价阳光采购,作为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向全国推广,四川的做法已不仅仅局限于药品的招标,实际已深入到对医疗机构、企业药品交易行为的监管。 但在2006年,一些市州的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本地区医疗机构上网采购药品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够,大部分市州没有开展对所辖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并上报检查情况,没有充分发挥对所辖医疗机构的直接监督管理作用;二是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还有五个市的34家应上网医疗机构没有上网采购(附件1),107家的医疗机构没有报送阳光采购数据(附件2)、部分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积分不合格(附件3),上网药品采购比例未达到规定的90%(附件4)、昂贵药品的采购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附件5)、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附件6);三是部分医疗机构采购非上网药品、错漏报网上采购数据、超限价采购、超零售价销售、不按时回款等。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加强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市州必须站在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强化对药品集中网上采购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任务和职责,及时传达贯彻省药招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医疗机构上网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加强监管,督促完成阳光采购指标 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的直接监督管理作用,全面掌握其执行全省药品网上采购政策的实际情况。全年对所辖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督促检查的比例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每季度要将检查情况上报,省药招办和监管中心据此进行抽查。 对未上网采购的医疗机构要求在3月底以前开始上网采购工作,对没有报送阳光采购数据的医疗机构要求在4月底前开始上报阳光采购数据,各市州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督促检查,对仍然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将通报全省。 根据《关于第一批医用耗材实行上网采购的通知》(川药招办[2006]4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市州所属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及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在3月底以前全部上网采购第一批医用耗材。 今年省药招办和省药招监管中心将把是否按规定上网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是否上报药品阳光采购数据、药品阳光采购积分是否合格、网上药品采购比例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昂贵药品的采购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例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作为重点考核指标,每个月按市州进行通报。年终,对达到了三个100%,即药品上网采购率、药品阳光采购积分上报率和积分合格率均达到100%的市州进行通报表扬。 附件1.未上网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2.未报送阳光采购数据医疗机构名单 3.阳光采购积分不合格医疗机构名单 4.上网药品采购比例未达到规定医疗机构名单 5.昂贵药品的采购比例超过规定医疗机构名单 6.药品收入占医院总收入比例超过规定医疗机构名单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请到信息公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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