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的精神,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在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通过自治区网采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准备工作的通知》(内卫药字〔2011〕40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同意在自治区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筹备阶段,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使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
请各基层医疗机构、各入围生产、配送企业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配送基本药物。
为保证基层用药需求,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基本药物各基层医疗机构除急救药品外每月向生产、配送企业下达采购订单不得超过两次;各生产(配送)企业要应切实履行承诺和责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保证自治区范围内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凡发现生产(配送)企业不按照《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不能保证基层医疗机构所需药品及时、足额、足量配送的,将严格按《合同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在内蒙古范围内的所以配送资格。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