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招标信息> 标讯资讯> 详情

【甘肃】关于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9年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1-08-23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关于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23日 所属项目: 2009年甘肃省标,2011年甘肃省非基药(抗生素...
甘药采函﹝2011﹞18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企业医院,各中标企业,各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在投标企业的积极配合下,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顺利结束。现就全面执行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以下简称“2011年度甘肃省基药中标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医疗卫生机构的范围

     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全面执行2011年度甘肃省基药中标结果。

鼓励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2011年度甘肃省基药中标结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http://61.178.83.57)(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药中标结果的,也应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二、采购价格及临时最高零售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不得高于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中标价采购和销售药品。县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基本药物的,必须按我省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我省将实行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动态管理机制,同厂家同品规药品,凡中标价高于原医疗卫生机构正在执行的实际采购价的,一律按“就低原则”进行处理。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诉及举报,有权在整个基本药品采购期内,对高于原实际采购价的中标价进行下调;拒不调整的,可暂停该品种全省范围内交易资格,直至取消该中标企业的中标资格。

禁止各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二次议价,所有价格调整均以省为单位进行。

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让利于民,主动降低中标价。

对2011年度甘肃省基药中标品种,如遇国家价格调整,将对中标价和最高临时零售价做相应调整,并在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统一执行。

中标企业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得弃标或要求调高价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待审核后方可执行。

三、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

1.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根据2011年度甘肃省基药中标结果,调整维护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从2011年度甘肃省基药中标结果中选择采购品种。

2.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所有交易通过网上完成,所有交易数据如实录入交易系统。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不得违规采购。

3.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4.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完成后,3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清药品款。

四、对各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要求

1.由中标企业或由其委托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药品。中标企业对每个中标品规,可直接配送,亦可在每个县(区)一次性选择2~3个配送企业。

2.各中标企业要及时登录集中采购平台,在审核合格并在网上公布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中标企业和其选定的配送企业,务必于9月底前全部确立配送关系,并将委托配送协议或双方签订的配送合同(协议)报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3.中标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配送要求为有用药需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配送服务。委托关系一旦确立,在采购周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达成协议后,向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提交更换配送企业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4.配送企业对医疗卫生机构网上订单应及时响应,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确认。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数量大小,路程远近,必须保证药品配送到位。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72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5.配送企业不得转配送,不得拒绝或者故意拖延配送。不得从非中标渠道采购中标药品,不得串货配送。

  6.配送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供应药品时,应同时出具该药品同批号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五、具体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州卫生局需按集中采购平台公告要求,于9月1前上报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同时做好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自2011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新的基药中标结果。目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入库仍在使用的非本次中标品规,可延用到2011年10月31日止。

从2011年11月1日起,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必须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采购。



附件:/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xls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动态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