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11实施细则》),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在《2011实施细则》原有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实施范围和组织监管机构、经办机构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组织开展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目录
由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对《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落标的基本药物品规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筛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需的品种和品规,以此为依据,拟定基本药物补充招标目录。对于原目录中无法采购到的药品品种或品规,可以按照《2011实施细则》的规定,寻找替代剂型、规格列入补充招标目录;对于已经有中标品规、且中标品规完全可以满足基层需求的基本药物的原目录未采购品规,则可以不再补充招标。
补充招标目录经专家进行论证后,由卫生厅发文予以公布。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参考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食药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自治区医改办、纠风办等部门的监督下,参考我区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参考价和商务报价情况,结合有关省(市、自治区)按照“双信封”招标模式实施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挂网价格,以及国家颁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及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格,制定基本药物补充招标投标参考价。
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方法
1.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主要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招标制度公开招标采购。
2.坚持实施单一货源承诺方式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选择一家中标企业采购,该企业获得自治区内该药品(具体到剂型和规格)的全部市场份额,全区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该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
3.补充招标目录中的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由自治区药采中心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单独或与公开招标同时组织与生产企业议价采购。
4.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自治区药采中心可以询价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并报自治区医改办转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对于在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和补充招标已中标品规,生产企业违规拒绝供应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保证供应时,自治区药采中心可按照本文第三条第4款方式和规定,随时进行补充采购。
四、基本药物补充采购投标、评审、中标与采购、配送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申报材料与资质审核: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补充招标投标人报名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与《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2011实施细则》)相同。已参与2011年内蒙古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投标企业和同品规基本药物经济技术标书审核通过的只需更换或维护必要的信息即可,商务标需要重新报价,资质审核与结果公示方式与《2011实施细则》相同。
(二)评审与中标规则:
1.补充采购公开招标评审规则,包括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经济技术标书与商务标书评审规则和程序、入围规则和公示办法、申诉和处理程序原则按照《2011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独家产品在企业投标后,经有关部门进行投标资质审核后,直接组织专家与企业议价。
(三)补充招标中标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方式
补充招标中标基本药物的采购价格、购销合同签订、采购程序和配送途径、货款结算、监督管理等,均按照《2011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自治区印发的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