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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

所属项目:2009年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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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
信息来源: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01日 所属项目: 2009年甘肃省标,2011年甘肃省非基药(抗生素...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双向转诊及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目前,新一轮基本药品品种集中招标中标结果执行在即,请各地按照新的配送政策及早落实。

一、完善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机制

进一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全面配备并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包含省增补药物,下同),并逐步达到一定的配备使用比例。各地要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做好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至2015年底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5%,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0%,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不低于45%,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不低于50%。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参与药品的集中采购和配送服务。

二、建全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及供应保障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将药品使用中短缺药品信息通过短缺药品信息平台或以其它方式报告至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根据药品短缺信息进行筛查分析汇总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挂网、启用备案中标、补标或定点生产等措施解决供应问题。

三、落实药品配送主体责任

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中标药品的配送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选择配送企业或直接配送,直接配送需覆盖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或半年对中标生产企业主体配送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企业在主体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不诚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检查结果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和积分进行奖惩。

四、探索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模式

为做好基层医疗机构及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和原甘肃省卫生厅等7个部门《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办发〔2010〕117号)精神,在总结原有药品配送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模式。

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是指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相关医疗单位参与,按照城乡结合、基层与县级公立医院结合、基药与非基药相结合的原则,每县遴选4-5家具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参与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省卫生计生委通过药品采购集中平台积分管理为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遴选提供技术支持。鼓励药品配送企业通过优质服务和竞争取得一体化配送资格。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工作,也可探索以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配送遴选和一体化工作。县级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药品配送遴选管理细则,落实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服务,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末位淘汰制,确保边远、低价、采购量少的药品配送到位。

鼓励省、市级医疗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遴选确定本机构的配送企业,被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中标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有机衔接。

五、加强对配送企业系统导入审核

省卫生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甘肃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数据库和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

六、加强配送合同管理

配送企业确定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货款支付制度、相关考核措施及处罚办法。以县为单位设立药品采购周转资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核算中心”)负责统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药款,确保供货企业60天内足额收到药款。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药款支付的监督,对因货款支付原因导致药品配送不及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构及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七、完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监管机制

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精神,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并纳入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规,取消最高零售价限制,实行统筹联动集中采购方式,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指导,市级区域代表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参与议价采购。

加强对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供应及价格的监测和监管,对医疗机构议价与突破日均费用标准者,应及时协同价格管理部门处理。对于确因价格倒挂不能保证供应的,及时采取定点生产、直接挂网、启动备案中标、重新议价等措施保障供应。同时,正确认识常用低价药品价格政策调整所产生的价格波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使用低价经典药品,并将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

八、建立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制度

逐步建立以临床合理用药为重点,以药品疗效、质量、价格、处方行为等因素为内容的药品临床使用综合评价体系,对超常规使用药品的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用药点评和约谈,推进临床合理用药和药品剂型、规格、包装的标准化。

九、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药品供应

各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和配送供应保障的监管力度,要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查处在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网上交易过程中各种不诚信行为,记录并上传至企业或医疗机构的诚信档案。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监督,对商业贿赂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增配送企业资质审核与流程附件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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