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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药品配送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

发布时间:201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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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药品配送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02日 所属项目: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配送(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区已完成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招标工作,目前正在组织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与各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各生产企业正在与相关配送企业进行接洽商谈配送事宜。为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药品配送企业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样本)》(见《关于召开2011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签订及配送密码发放会议的通知》)的要求与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协议书必须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基本信息,必须明确配送区域和基本药物货款收款人等。

对于实行区域配送且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的配送区域只有一家配送企业的盟市,各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所有基本药物中标企业与各盟市遴选的所有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都须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每一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取得所有中标生产企业的配送委托。配送费用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友好协商,但不得超过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价的10%。配送企业不得提高配送费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请求。

如实行区域配送的盟市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的配送区域有2家或2家以上的配送企业,基本药物中标企业可以在盟市确定的区域配送企业中自主选取1家或多家配送企业,但必须保证该配送区域所有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采购的基本药物都有配送企业、都可以及时配送。

有关盟市药品采购监管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督和协调工作,如配送企业不接受10%的最高配送费率,可取消其配送资格;若没有任何企业接受规定的配送费率,则协调邮政物流公司承担兜底责任。

各配送企业在取得中标生产企业的委托协议后,凭委托协议书(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的须到所在盟市药监部门备案,必须明确基本药物货款收款人)务必于12月16日前到所属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并由所属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依据生产和配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逐条开通网上交易;并将基本药物货款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一并提交相关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盟市药品器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人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基本药物委托配送协议进行审核(配送协议书必须载明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等基本信息,必须明确配送区域和基本药物货款收款人等),依据委托配送协议书逐条逐份开通网上交易药品。将相关信息逐条登记(见附件),务必于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和所属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或其他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收付单位),并将基本药物货款收款人信息送所属旗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或其他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货款收付单位)。

三、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认识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是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重要环节,对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和供应及时的重要意义,把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作为当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要对本地区的基本药物配送工作负总责,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业务流程,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送的规章制度、考核机制,确保我区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生产企业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按购销合同保证供货,已中标的药品,自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采购周期结束不得自行弃标;要按公布的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销售。

药品配送企业要按公布中标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剂型、规格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自行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进行销售;要保证所配送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不论采购人路程远近及采购药品数量和金额多少,均应按承诺保证配送。

附件: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信息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20160202094426955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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