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精氨酸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55号)的规定,我们对上网药品中涉及本次调价的药品进行了核查,并重新对限价进行了计算,现公布原临时零售价高于省物价局新公布零售价的品种及其新上网最高限价(附件)。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愿以新上网最高限价继续参与全省上网采购的,请于3月6日17:00前到省药招办签定不确认书,撤销上网采购;凡未签定不确认书的,视为认可新上网限价,3月10日将按照新上网限价及新零售价进行上网采购。 附件:需调整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药品目录 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