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6]244号)的规定,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的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了调整。据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临时零售价超过省物价局规定新零售价的药品,其最高限价相应下调,零售价执行省物价局公布的新零售价(附件一)。 二、原临时零售价未超过省物价局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仍按原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国家八部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部分企业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新零售价调整的新限价不予确认,故撤销其挂网,医疗机构暂不得采购(附件二)。 五、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将本通知下发所属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六、本文件从2007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 1.需调整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药品目录 2.医疗机构不得采购药品目录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下载请到信息公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