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21号)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必须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入网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提供证明材料药品范围
按照《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目录》投标的所有药品品规,必须提供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证明。
二、证明材料内容
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证明(需附具体品种列表)。
三、递交材料时间
2011年8月23日前递交资料的企业请于8月24前将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证明材料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原件务必于8月27日前递交到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1年8月24日—8月26日递交资料的企业直接将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证明原件,随资料一并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供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凡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得参加经济技术标评审,不得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
四、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 系 人:毕涛
联系电话:0471-4919735
传真电话:0471-4919735 0471-4919513
地 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邮 编:010010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