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对部分上网药品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调整的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13日 所属项目: 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的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临时零售价超过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执行新零售价,其最高限价相应下调(附件)。 二、挂网临时零售价未超过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仍按原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实际零售价按国家八部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将本通知下发所属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五、本文件从2007年3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需调整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http://www.scwst.gov.cn: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173753725099u2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