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过渡期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20日 所属项目: 2009年甘肃省标,2011年甘肃省非基药(抗生素...
各有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过渡期工作方案》(甘药采发[2013]1号)的相关要求,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及要求
按照“企业自愿、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供应”的原则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的挂网采购及配送。
除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品规外,凡“过渡期目录”内品种,均需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企业、产品资格证明文件、无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及质量和价格材料等,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物价部门确认方可挂网,如期不报视为放弃。2012年1月1日至今有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生产经营假劣药品行为者,不允许挂网。
严格控制挂网药品价格。2012版新增挂网药品挂网价格必须同时具备不高于国家或省发改委核定的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新挂网价,不高于医疗机构的现行采购价。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提供西北(1陕西、2宁夏、3青海、4新疆)、西南(5四川、6云南、7贵州、8重庆)等8个省(区)最新中标挂网价格数据(请按省份编号顺序填报,该省无中标数据的,填“0”),上述省(区)不足3家的,至少补充提供其它3个以上省份最新中标挂网价格数据。
企业要确保所提供中标数据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凡提供虚假价格证明材料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挂网资格,2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过渡期目录需坚持网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结果,“过渡期目录”新增品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
对过渡目录中部分“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专利药品及价格明显异常的药品”,纳入重点监控目录,实行价格跟踪,主要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具体名单根据临床需要、药品价格、质量属性、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公布。
二、具体安排
(一)申请范围
以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新增品种、规格、剂型的药品生产企业为申请范围。中成药同方不同名的为同一品种(组成,含量相同),同名不同方的为新增品种(组成、含量不同)。普通大输液(指调节水电解质平衡的氯化钠、葡萄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系列产品)原规格以外的新增规格,暂不纳入申请范围。
凡“过渡期目录”未公布的品种、规格、剂型,原则上不受理企业提出的申请,个别因遗漏或特殊原因经核实符合申请资格者,可进行申请;目录中未明确标识剂型或规格的,应包含该品种所有剂型或规格的药品,均接受企业申请。
过渡期目录内的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本次不接收挂网申请。
(二)申请要求
1. 在我省有中标记录的品规
有我省非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的,企业需提交挂网申请承诺函、企业及产品变更信息、无违法违规案件查处证明及周边省价格证明材料。
所提供材料需按规定格式及要求上报(材料格式见附件第一部分)。
2.在我省无中标记录的品规
2009年以来在我省历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无中标结果的,企业除提交挂网申请承诺函及周边省价格证明材料外,尚需提供本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产品资质材料及甘肃省物价部门价格审核备案材料等。
所提供材料需按规定格式及要求提供(材料格式见附件第二部分)。
3.时间地点
(1)时间: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10日止,过期不再受理企业的申请。
(2)地点:兰州市畅家巷34号(原甘肃省医药采购管理中心一楼大厅)
(3)联系人:张琳 联系电话:0931-8813072
(三)价格审核及公示
根据企业提交价格文件,与我省采集的价格数据比对后,按照“三个不高于”的原则确定初步挂网价格,经专家委员会审核确认拟挂网价格。确定的拟挂网价格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间接受各方监督。对公示后的挂网价格,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作为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过渡期挂网采购目录,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四)配送关系的确定
新增品规的配送原则上按照基本药物配送相关规定执行,由中标企业本着质量保证、及时便捷、可及基层医疗机构的原则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对于品种少、用量小、基层必须的品规,配送企业应通过整合延伸等措施主动与中标企业协调,打包承担配送任务,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此类品种的配送情况将重点纳入下一轮招标采购评分项目及配送企业的积分中。配送企业无数量限制,确定的配送企业应当是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具有独立配送能力的甘肃省内药品批发企业。
配送关系确定后,双方自行签订书面配送合同,并通过网络确认建立网上配送关系;配送关系的解除支持单方申请,解除方只需提出“单方解除合同书面备案”申请,经复核后即予以解除。中标企业应保证中标药品的不间断供应,监控配送企业按照运输要求及时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应监督中标企业按质量要求及时供货,避免不良记录发生。
附件: 申请资料清单及格式要求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