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2009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切实保障临床用药,经研究决定,生产企业可于9月01日开始对未发生采购的药品可进行配送关系的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操作方法:
生产企业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药品交易系统,点击【配送关系】-【配送药品管理】,输入查询条件查询相关药品信息,点击“配送企业”对未配送的关系进行删除,删除之后可添加新的配送关系。
二、其他事宜:
凡生产企业每成功删除一条可配送记录系统将自动记录一次不良记录(每一个企业在一个盟市变更一次配送关系记一次不良记录),并定期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达到一定次数后将被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直至取消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