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内蒙古兴源华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内食药监市函〔2010〕22号)要求,内蒙古兴源华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其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配送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要尽快与该企业解除配送关系,并于2010年4月20日前向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交申请,重新选择配送企业;自治区范围内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该企业购进药品。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