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切实加强我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确保全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和企业基本信息
目前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稳步推行,为切实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的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同时也为便于医疗机构与企业联系,确保临床用药,请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和生产(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务必于4月30日前登陆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的交易系统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逾期不完善信息,影响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二、进一步做好备案采购药品的审核工作
根据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监管系统数据显示,各地医疗机构已经开始备案药品的申报和采购,但绝大多数盟市未切实履行审核义务,影响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为切实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务必随时登陆平台的交易系统,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备案采购药品,并及时上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三、上报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建设情况
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盟市药械集中采购办事机构的通知》,为全面了解各地药械集中采购机构建设情况,请各盟市将有关机构建设表(见附件1)情况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电子表格发邮件至nmgyxcg@163.com
纸质报表加盖公章传真至0471-4919513
四、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监管工作
各盟市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根据监管系统中药品采购的相关数据,统计与医疗机构已签订采购合同,但未响应采购单的配送企业名单。同时要将检查部分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见附件2)上报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为保证药品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自治区将成立以纠风、卫生、药监、发改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于近期对各地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进行专项督查。
附件1
附件2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