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以及《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绝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了配送关系,并已执行配送。但仍有部分生产企业在选择配送企业时未对相关配送企业配送能力进行审核,致使药品无法配送到医疗机构,为切实维护企业利益、保障临床用药,经研究决定,于5月10日—15日接受企业申请对部分无法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进行变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配送的条件
1、自配送关系确立以来,未进行任何实质配送的;
2、不具备配送特殊药品资格而承担配送此类药品的配送企业(生产企业必须变更,否则承担一切后果);
3、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法配送;
4、变更配送企业只能选择平台已有配送企业(生产企业自行配送除外)。
二、变更配送的程序:由生产企业统一填写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原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双方解除配送关系协议书(见附件2),拟变更的承诺函、委托配送协议书等材料,由生产企业被授权人在规定时间递交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变更(每个企业只受理一次)。
三、其他事项:
1、为维护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各企业有义务切实履行承诺,及时足量供货,凡要求变更配送关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将被分别记不良记录一次(每一个企业在一个盟市变更一次配送关系记一次不良记录),并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达到一定次数后将被列入非诚信企业名单,直至取消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
2、凡需变更的企业,其他资料和要求仍按照《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逾期递交有关变更材料的,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不再受理。
附件:1、 变更申请书
2、配送关系解除协议
3、内蒙古自治区具备配送特殊药品企业名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