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工信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精神,现就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品种在我区销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信部、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分别为: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规格为2ml:0.4mg,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为11元/支;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洛贝林注射液,规格为1ml:3mg,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为2.73元/支;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液,规格为2ml:20mg,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为7.2元/支;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甲巯咪唑片,规格为5mg×100片/瓶,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为5.87元/瓶。
二、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2年内(截止2017年2月),我区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销售上述定点生产品种(规格)时,应按照统一采购价格销售;其他医疗机构销售上述定点生产品种(规格)时,可在统一采购价格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药品销售加价率加价销售。
三、除上述企业的定点生产品种(规格)外,其他规格及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品种(规格)药品仍按照现行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开展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定点生产品种的价格动态;要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定点生产品种(规格)的价格行为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