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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生产企业在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中选择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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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企业在基本药物交易平台中选择相关药品经营企业的通知
信息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1年新疆基药

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新卫药政函〔2015〕50号)要求,允许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基药交易平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之外、《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中标品种配备使用。为使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登录“基药交易平台”,在系统中选择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操作步骤


第一步:请登陆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点击 “基本药物”项下的“网上交易平台”,输入用户名与密码登录(未参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平台的企业使用非基药交易平台的登录密码)。


第二步:点击左侧菜单中“维护经营企业”项下的“ 生产企业确认经营企业”,在“非基本药物目录”中点击所列品种后的“维护经营企业”。


第三步:先在“所在地区”下拉框中选择具体地区,点击“选择经营企业”按钮,选中配送(经营)企业,点击“添加配送关系”按钮,显示保存成功。


第四步:点击左侧菜单“维护经营企业”项下的“ 查询经营企业确认详情”,可进行本企业中标品种选择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的查询。


二、其他要求


1、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在全区各地(州、市)选择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不限名额。


2、请慎重选择基本药物配送(经营)企业,双方确认配送关系后,必须保障供应,原则上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更改。


3、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于2016年 1月25日前完成选择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工作。


原非基药平台中,勾选的配送企业为有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权限的,其配送关系保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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