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为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效衔接,前期我处已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新卫药政〔2015〕1号)文件中,允许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之外,《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中标品种配备使用,但使用量不得超过本机构药品总使用量的15%,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可通知辖区内各基层医疗机构登陆已有基本药物用户名即可采购。
联 系 人:李 静 陈 蕾
联系电话:0991-8565981 8565133 3810644
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药政处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