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共同体成员单位:
根据《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丽卫〔2017〕173号)和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一批药品采购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我市第一批药品采购已经完成,现将成交成果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时间暂定一年。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并通过省采购平台交易。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一批药品采购成交结果自2017年9月25日起实施,过渡期1个月。列入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一批药品采购目录,未成交的抗感染药物品种(含其复方制剂,但剔除其外用制剂和供货紧张、大病医保、低价与廉价范围内的产品及抗结核、抗麻风药物、抗艾滋病药物等)和重点监控药物品种,截止2017年10月24日后不得再采购与使用。
三、严格执行一品两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保障儿童用药,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四、对于没有入围的产品,如遇临床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该严格实行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采取“一病例一申报”的方式进行,报市药品采购办审批,市卫计委备案。
五、成交目录内药品因市场供应问题无法满足医疗机构使用需要的,由医疗机构自行在省标目录内勾选,勾选的结果报市药品采购办审批,市卫计委备案。
附件:20171016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一批药品采购成交品种
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