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共同体成员单位:
根据《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丽卫〔2017〕173号)和《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二批药品采购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我市第二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成交成果(见附件)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采购时间暂定一年。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成交结果,并通过省采购平台交易。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二批药品采购成交结果自2017年11月13日起实施,过渡期1个月。在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二批药品采购101条通用名目录中未成交的产品,截止2017年12月12日后不得再采购与使用。
三、严格执行一品两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保障儿童用药,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控制非基本药物的采购范围,不得使用通用名在基本药物目录和常用药品清单以外的抗菌药物、中药注射剂及辅助治疗用药品,严格控制非主流品种的使用。
四、对于没有入围的产品,如遇临床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应该严格实行使用申报制度。使用申报采取“一病例一申报”的方式进行,报市药品采购办审批,市卫计委备案。
五、成交目录内药品因市场供应问题无法满足医疗机构使用需要的,由医疗机构自行在省标目录内勾选,勾选的结果报市药品采购办审批,市卫计委备案。
六、按省卫生计生委和省药械采购中心的工作要求,请各地各单位做好我市药品采购成交结果的保密工作,成交结果只供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泄露。
附件: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第二批药品采购成交品种
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