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集采药品在临床治疗的有序衔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运行,制定安徽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接续方案,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征集时间:2023年8月24日—9月6日
线上征集方式:电子邮箱,ahjgzcc@163.com
线下征集方式:书面反馈至省医保局价采处205办公室
联系人:兰海涛
电话:69029725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4日
安徽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
接续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 号)要求,巩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实现集采药品在临床治疗的有序衔接,制定安徽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接续方案如下:
(一)安徽省集采中选,与国家组织集采同厂家、同品规的药品。调出省采模块,调整为“国家集采药品”属性,执行“国家集采中选价”。
(二)安徽省集采中选、与国家集采中选不同品规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过评生产企业超过3家,禁用非过评品;过评生产企业少于3家,企业自主降价,价格须低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安徽)同品种中选价,保留省集采中选身份。
(三)安徽省集采中选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国家集采非安徽省中选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如愿意联动全国最低集采中选价,保留“省集采中选品”身份;如不愿意,从“省集采中选品”模块剔除、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
(四)安徽省集采中选、非国家集采药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如愿意联动全国省级(联盟)最低集采中选价,保留“省集采中选品”身份,医院针对厂家的药品带量采购;如不愿意,从“省集采中选品”模块剔除、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