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2〕140号
各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2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实网上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药品交易结算”系统内,设置新增“2021年度省级集采”项目,医疗机构可通过挂网目录或院内目录管理查询。
二、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配送,也可委托配送,并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对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中选企业,采取告诫、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进行处理,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记录。
三、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与选定的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网上勾选配送操作手册详见附件)。勾选配送的产品范围包括《2021年度安徽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中相关药品。
四、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简化采购程序,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要及时对中选企业勾选的配送企业关系进行网上确认。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根据带量采购价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协议,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企业仍需按带量采购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全省7月20日统一实施,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中选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