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4〕7号
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企业:
为切实保障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规范国家医保谈判(含竞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30 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药品交易系统内原一年无交易、被禁用的2023年国家医保谈判(含竞价)药品目录限制。请涉及的相关企业及时递交申请,中心核实后及时调整目录、限价、挂网(本期涉及药品详见附表)。
二、系统内已正常挂网的药品,企业可在招标系统“日常申报—其他事项申请”进行“国谈药品属性变更”事项申请。须上传《变更申请》及“变更依据”,如涉及自主降价,需一并上传《药品降价企业承诺书》(模版见附件)。
三、暂未在我省挂网的医保谈判(含竞价)药品,请相关企业尽快在我省“药品集中招标系统”申报产品,正常挂网后,按上述步骤申请变更药品采购属性。
注意事项:国家医保谈判同品规药品统一以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省级限价”,区分 “国谈”、“仿制”标识,规范网上集中采购。参与目录准入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以竞价时的报价作为“省级限价”。后期允许企业在“省级限价”基础上自主降价。
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