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相关要求,现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含接续中选)非供应安徽省药品价格调整相关工作,请相关企业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下称:平台)主动申报相关药品挂网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要求
(一)申报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含接续中选)非供应安徽省药品(含同通用名同厂牌不同规格、包装的其他药品),详见附件1。
(二)申报要求:企业应主动申报下调相关药品平台挂网限价至不超过集采中选价的1.5倍(其中无限价药品相关企业亦应按照不超过集采中选价的1.5倍申报价格),并提交《承诺书》(附件2)。
二、申报时间及路径
(一)申报时间:2024年9月25日-29日。
(二)申报路径:药品招标管理→日常申报→其他事项申请→自主降价申请,选择对应药品后,即可查看到对应1.5倍中选价和1.5倍网络药店价。
三、其他要求
(一)逾期未上报材料、未主动下调价格或下调价格不到位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 调整前平台挂网限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介于1.5倍与3倍之间,将列为黄标药品,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建议医院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2. 调整前平台挂网限价与网络药店价格比值高于3倍以上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红标药品,医疗机构采购时将提示“医院应优先采购低风险药品”。
(二)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期如实填报相关材料,逾期未上报材料、未主动下调价格或下调价格不到位的,将对相关企业进一步采取价格约谈、公开问询、信用评价和暂停挂网等措施。
(三)根据第八至九批国家组织集采协议约定,非供应省份挂网价不超过集采中选价1.5倍或者同品种最高中选价,请相关企业务必落实价格承诺,在协议期内,将相关药品挂网限价保持在集采中选价1.5倍或者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以下水平,保持供应省份与非供应省份之间的价格公平均衡。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