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第四次成员单位会议精神,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自2017年8月31日22:00开始执行国家谈判结果,采购限价为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谈判结果中未在我区现行《201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品规请相关企业及时来我中心提交相关企业与产品有效资质文件,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常交易。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