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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执行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

发布时间:20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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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2年新疆省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医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新卫医采发〔2012〕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已完成2012年自治区医疗机构第二周期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于5月底向社会公布了《201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为确保我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执行《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与时间

(一)范围。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参加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二)时间。《目录》自2012年6月28日起正式执行。在保证临床供应、满足临床需求的前提下,各地、各单位要平稳、安全、有序的做好2009年与2012年两个网上药品交易平台的过渡。过渡期限截止7月31日19:00(北京时间)。

二、遴选药品的原则及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遴选药品时,必须坚持“合理用药、兼顾特需、集体决策、公开遴选”原则,采取民主、公开的程序进行。在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过程监督下,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从《目录》中遴选适合本单位使用的药品,并形成会议记录,专家签字有效。

(二)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53号令),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三)严格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32号)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84号令)有关规定。

(四)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医疗机构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

(五)对《目录》中独家品种,医疗机构选择时需慎重考虑。



三、合同的签订与配送

(一)严格履行药品采购合同。合同条款要明确采购药品品规、采购数量、送货时限以及回款时间等内容。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并打印网上药品采购合同。

(二)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时要尽量集中,签订合同期限不易过短,以便经营企业保证配送。

(三)药品采购合同即将到期前,要及时与药品经营企业续签,以免影响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四、采购平台与管理

(一)医疗机构通过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的专用电子商务平台“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目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操作流程与注意事项等,可在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网“公告通知”和“操作帮助”项下查看下载。

(二)医院采购目录内品种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在采购期内新上市的产品或需增补的临床必需品种将按自治区网上药品增补的有关规定执行(待定)。

(四)加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临时采购的监督管理。临时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最多只能建5个临时采购单、每次只能采购1种药品、每种药品最多只能采购100个数量;要建立临时采购登记制度,注明每笔临时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数量、原因,以备督查。

(五)对突发事故、自然灾害、抢救等急需用药,医疗机构可先行网外采购,同时要建立采购登记制度,注明每笔采购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数量、原因,以备督查。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网上药品采购工作,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和指导,开展定期评估,确保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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