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自新疆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为了更好的做好下一轮的集中采购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凡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请于7月 31日之前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所有挂网品种变更名称后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和新说明书(以上资料加盖企业公章)递交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超过时间未报送的,将停止其网上交易资格。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