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寒喘祖帕颗粒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3〕3069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卫医采发【2012】6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调整网上相关药品的采购价格及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调整的价格自2013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部分调整采购价格的品种目录.xls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3年9月14日